问题在于,作为广告媒介的报刊、广播、电视和网络等,同时又作为公共媒介发挥着监视环境、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。这两种身份不发生冲突时,媒介与广告客户的关系比较容易处理,一旦媒介的内容与广告客户的利益相抵触,尤其是媒介为履行社会责任而需要批评广告客户时,关系就难以处理了。
一方面,媒介应热诚为广告客户服务,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,把广告信息传布到每家每户,乃至每个潜在的顾客。媒介广告能轻易到达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,并重复使用,渗透性极强。媒介广告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根据客户的性别、年龄、地理位置等特点,有的放矢,以取得最佳效果。另一方面,媒介应坚持原则,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拒绝刊播某些不当广告,甚至不惜得罪广告客户。西方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,媒介广告部负责人有权拒绝刊播其认为有悖于该报宗旨的一切广告,而不必作任何解释。总之,处理媒介与广告客户的关系,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维护社会公益和公德。
第四,其他媒介关系。大众媒介之间是一种竞争加合作的错综复杂的关系。报刊和广播、电视乃至网络,各有长短,因此在竞争中宜各自扬长避短,合理地分割、占领受众市场。即使是同一种媒介,因各自的性质、方针、对象等的不同,彼此之间也不只形成竞争,而完全有可能互补和合作。概而言之,任何媒介都必须注意到,正确处理与其他媒介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。一般而言,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,媒介之间的激烈竞争关系占主要地位,协作甚少。而公有制国家的媒介,因皆服务于一个共同目标,故时常联手合作。但竞争的不充分,也会带来许多弊端。因此,当公有制国家进行改革,引入市场经济机制之后,媒介之间的竞争即充分展开,也日趋激烈。